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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化工专业培训计划及说明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的要求,以及由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组织实施的2020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计划,现将化工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今年的专业培训计划及说明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对象

 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化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欢迎相关人员参加。

二、继续教育要求

1、学时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工作文件的要求,自2018年起原来的学分制改为学时制。

2、2020年参加工程系列化工专业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完成90学时公需科目和72学时化工专业继续教育科目的培训课程。其中化工专业继续教育科目的培训课程2020年之前完成的学时或学分,在5年有效期内,学分可折算成相应学时,1学分折算3学时。

3、90学时公需科目的培训要求、安排及报名,详见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sacee.org.cn/jxjysb/

4、72学时的化工专业继续教育科目的要求、安排及报名详见下面附件。

注意:2020年化工专业继续教育将会有线上课程推出,学员可以选择不大于36学时的在线课程。

三、化工专业科目的时间、报名及费用

今年的化工专业继续教育安排在2020年4月6日—7月31日期间,大部分安排在每周六,报名在“华谊集团教育培训”微信企业号,详见附件二。

每门课程6学时,收费在70元—200/天。微信报名后,直接微信上付费,不接受现场报名。线上课程在微信端报名、缴费后,按时进入直播间上课。

四、咨询

电话:64686528 陶老师、李老师;地址:漕溪路165号906室。或课间咨询。


五、附件

附件一、2020年公需科目课程计划及报名网站: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sacee.org.cn/jxjysb/

附件二、2020年化工专业科目课程安排及报名方式

附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附件四、《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

http://www.sacee.org.cn/jxjysb/index?dispatch=docinfoview&id=286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党校

上海市化工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基地

2020年330





附件一、2020年公需科目课程安排及报名

2020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计划:http://www.sacee.org.cn/jxjysb/index?dispatch=docinfoview&id=897

报名方式及细则:

自行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sacee.org.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缴费,并按时参加培训。


2020年公需科目常见问题解答,参见下面链接:http://www.sacee.org.cn/jxjysb/index?dispatch=docinfoview&id=898


附件二、2020年化工专业科目课程安排

今年因变化较大,具体开设的课程以每周微信报名通知为准。

*号课程,在内容上与2019年同名课程有部分重复。


线下选课流程:

1、扫码下面华谊集团教育培训微信公众号(发送的二维码无效)--化工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成长--继续教育--选课缴费--按时至指定地点面授上课。 


2、缴费后如果时间冲突,可以在开课前一天的晚1200之前申请退费,原路退还,过时则无法退费,请谅。

3、上、下课签到,学时微信端自动累计。

4、培训发票在7月课程结束,固定一周的时间,统一开票,以微信注册时单位名称开具。


在线课程的选课流程:

后续会有详细的操作文档发布。


附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8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1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101日起施行。199511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25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5号)要求,现就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本科目与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学时计算,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学时将计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其中,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为30学时。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课程学习是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条件。

二、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方式。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技术信息、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等课程。培训方式有现场授课、网络学习等

三、公需科目培训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一般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学时,三年内需共完成90学时(注:每年为30学时,共三年)的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4 5个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授课公需科目培训的,一般每天计6学时;参加网络学习的,按网络课件实际学时计算。

四、公需科目课程开发。在拓展现场授课内容的同时,通过购买、研发、共享等途径开发公需科目网络授课课件,丰富网络授课内容。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公需科目教育课程培训,培训课程经备案后,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各类公需科目培训课程经认定后,适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推进上海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教育平台建设。

五、现有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本市目前已开展的《知识产权》、《创新知识》、《项目管理》、《工程师公益性讲座》、《经济师继续教育》等课程,在有效期内(一般为五年)可将学分折算成公需科目学时,1个学分计为3个学时。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目学时。

六、公需科目培训管理与服务。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发及更新公需科目课程,建立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协调公需科目项目实施,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备案认定、培训考核、学时统计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政策或实施办法,积极开发公需科目培训项目,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便利,制定完善考核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七、本市有关公需科目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10